网站地图 本站支持IPv6

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开展2006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6/20 17:00:40 文章点击数为:736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公文时效:有效

 

陕建发[2006]91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函》(安委办函[2006]26号)、建设部《关于开展2006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函[2006]104号)、全国及省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遏制高处坠落事故的频发态势,经研究决定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在全省范围内立即开展以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认识开展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专项治理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近几年,我省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起数居高不下,20039起(占事故起数的41%),死亡10人(占死亡人数的41.6%);200410起(占事故起数的52.7%),死亡12人(占死亡人数的50%);200513起(占事故起数的50%),死亡13人(占死亡人数的43.3%)。事实表明,在建筑行业“五大伤害”(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事故中,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率最高、危险性极大。为了切实扭转我省高处作业施工安全生产面临的被动局面,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立即开展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专项治理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安监督机构及建设、施工、监理企业都必须高度重视,立即行动起来,做到有部署、有安排、有检查、有落实,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专项治理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贯彻落实近期党中央、国务院、建设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强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严格按照《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钢管扣件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JGJ5027)、《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GB10055-96)、《建筑机械操作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和随机使用说明书等有关规章、标准规范,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强化监管,把专项治理与长期治本相结合,坚决遏制高处坠落事故多发势头,促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专项治理目标:

    1、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增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使高处作业安全生产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2、高处坠落事故要有明显下降,争取比上年下降10个百分点,杜绝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高处坠落重大事故;

  3、《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得到严格执行,脚手架搭设、临边洞口防护的钢管、扣件、脚手板的材质、起重机械拆装均应达到规范、标准的要求。

    三、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

    省厅成立高处坠落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长:许龙发(建设厅副厅长)

    副组长:高小平(建筑管理处处长)、姚建强(质安总站站长)

      员:王光荣、王俊川、任占厚、于战红、彭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质安总站。        

    办公室主任:姚建强

    四、专项治理的内容和措施

    (一)专项治理的内容

     1、在建工程的楼层周边、电梯洞口、预留洞口、梁柱支模、采光井口、楼层接料口、卸料平台作业;

     2、脚手架搭设、拆除,整体提升脚手架升降作业;

     3、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安装、拆除作业;

     4、使用马櫈、人字梯、移动式工作平台作业;

     5、幕墙、干挂石料作业;

     6、吊篮作业;

     7、其它可能导致高处坠落的部位作业。

    (二)专项治理的措施

     1、强化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做到层次分明、分工明确、力量充实,配备专职安全人员负责高处坠落事故的日常预防管理工作。明确总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的职责;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程序加强对预防高处坠落设施的检查、验收。

     2、在编制高处作业施工计划中全面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时,要列入所涉及到的高处作业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并需经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进行审查批准。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3、落实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严把人员持证上岗和健康作业关。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教育后持证上岗。凡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应接受高处作业安全知识培训教育;上岗前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教育工作要有针对性、适用性,防止走过场。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时,应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技术知识的培训教育,通过安全培训教育使操作人员自觉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杜绝违章作业。

    对高处作业人员要严格身体检查。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病、癫痫病、恐高症等疾病的人员,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作业。对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的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4、执行操作规程,严格作业条件,配备合格的防护用品。

    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高处作业所用工具、材料严禁投掷,确需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中间须设隔离设施。高处作业应设置可靠扶梯,作业人员应沿扶梯上下,不得沿着立杆或栏杆攀登。高处作业上下应设置联系信号或通讯装置,并指定专人负责。施工单位应按类别,有针对性地将各类安全警示标志悬挂于施工现场各相应部位,夜间应设置红灯警示。在雨雪天应采取防滑措施,现场的冰霜、水雪等均须清除。当遇到六级风、雷电、暴雨、大雾等气候条件,不得进行露天高处作业。当恶劣天气过去后,必须对各类安全设施进行检查、校正、修理使之完善。发现安全措施有隐患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当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严格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凡进行高处作业施工的,应使用脚手架、平台、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作业前后要认真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牢固可靠。施工单位应提供质量合格产品,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使用。

     5、严格落实检查验收制度。

    高处作业前,工程项目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防护措施进行逐项检查验收,如验收合格须签字后方可作业。需要拆除或变动安全设施的,也应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也须签字后方可实施。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做出验收记录。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修整合格后再行使用,施工期内还要定期进行抽查。

     6、完善机械设备登记备案制度,严把设备“进口”关。

    各级质安监督机构必须建立起重机械设备登记备案制度,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严格把关,加强监管督查,确保生产安全。

    施工单位对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的采购、租赁及使用必须严格控制,防止不合格产品投入现场使用。加强对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的安全保险装置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日常检查和维修,并进行灵敏度试验,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载荷,防止超载或物料放置偏移。物料提升机在使用过程中不得乘人上下。

     7、进一步落实监理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不但要监理工程质量和进度,也必须进行施工生产安全监理。在监理中配备相应的人员,严格各项方案的审查审批,形成完善的施工生产安全监理的规章制度及控制事故的措施,建立系统的资料档案等,形成一个闭环管理,促进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为安全生产提供有力的保障。

    五、时间安排和实施步骤

     6月份为部署动员阶段;7月至8月为自查自改阶段,要从查思想、制度、标准入手查施工现场的安全达标情况;从9月份开始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开展拉网式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问题除立即进行整改外,要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各地要研究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工作机制;10月下旬省建设厅将对各地高处坠落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督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自查时未查出或已查出未整改的隐患,将按有关规定严厉处罚。并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认真进行复核,若发现存在问题,要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各市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于20061120前报省建设厅并抄送省质安总站;11月底省建设厅将对全省高处坠落专项整治情况全面总结。

    六、几点要求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根据辖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结合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通过召开动员大会、现场会、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高处坠落专项整治的宣传教育活动,确保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对开展专项整治的目标与要求要全面、及时传达到每个施工企业、每个项目部及所有施工人员,为广泛深入开展高处坠落专项整治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各施工、监理企业必须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对策和措施;针对不同工程,编制相应的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对高处作业人员的高处作业安全知识教育培训,进一步增强所有从业人员对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发生的安全生产意识。

    (三)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责任不落实,整改措施不力,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