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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清欠办通告

发布时间:2005/9/8 14:23:05 文章点击数为:4575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自2003年年底,我省集中开展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以来,建筑业企业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www.cein.gov.cn)上报拖欠工程款351941.27万元,涉及3289个工程项目。截至8月31日,我省已经清偿227739.51万元,占拖欠总金额的64.71%。但是仍有1263个项目未完成清欠,其中835个项目尚未清偿, 428个项目部分偿还。我省剩余拖欠项目已在陕西省建设网(js.shaanxi.gov.cn)上公布,各单位主动上网查询。

  1、凡有拖欠项目的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必须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5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26号),在2005年9月底前清欠达到85%,年底全部财务结清。逾期未能完成清欠任务的部门及单位,监察部门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对于有拖欠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2005年年底前清欠比例要达到80%以上。至9月底,对有尚未偿还拖欠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视为主动放弃新项目的开发资格,从即日起,国土、规划、计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停止办理项目立项、建设、销售等手续,各商业银行将停止其银行授信和资金信贷。

  社会投资其他项目拖欠工程款,因双方合同纠纷尚未清理拖欠工程款的,双方应于9月底以前通过司法渠道,依法解决拖欠工程款。对逾期不能解决拖欠工程款的单位,建设行政部门将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时予以限制,暂停双方的招投标资格。

  3、各建筑业企业对符合以下四个清欠标准的,必须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及时填报清理拖欠工程款情况,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四个标准是:⑴财务结清,既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已经偿还拖欠工程款的;⑵合同结清,既双方经过协商签订还款合同并经过公证的(进入司法程序的除外);⑶已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经过判决并执行的;⑷中央有关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可对拖欠工程款予以核销,或经过审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核减,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承发包双方认可)认定应予核减的工程拖欠款。符合以上四个清欠标准但建筑业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不进行填报的,将视为主动放弃投标资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停止企业在我省内的投标资格。

  施工企业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清理拖欠。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的,追究建设单位责任。各建筑业企业及有关单位,从现在起必须做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凡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集体上访等事件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企业单位的责任。

 

二○○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