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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并印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办法》(图)

发布时间:2010/1/7 8:16:29 文章点击数为:3230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本网讯  2008年5月26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试行一年以来,对我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做好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管理工作,根据《陕西城乡规划条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重新起草和修改完善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日前制定印发。

  据介绍,新《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分级管理、受理程序、核发程序、变更程序、有效期共十四条。起草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城乡规划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新《办法》按照《条例》的规定增加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定;增加了因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需要调整城乡规划的,应先依法调整规划后再审核项目选址的内容;增加技术审查内容;增加变更程序。(王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