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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清欠办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6/22 9:44:34 文章点击数为:1084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陕清欠办发[2006]3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2005年全省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清欠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006年是全面完成三年清欠工作目标至关重要的一年,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继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按期完成清欠工作目标的同时,实现工作重心由清理解决现有拖欠向切实防止新的拖欠转变,工作方式由大规模集中清理向强化日常监管转变,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逐步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为确保按期完成清欠任务,现就我省2006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和要求

    2006年清欠工作总的任务是:在前两年清欠工作的基础上,标本兼治,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实现国务院确定的清欠工作目标。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法规和制度建设,健全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

    具体工作要求是:

    (一)对2003年年底前已竣工政府投资项目剩余拖欠,要逐项分析拖欠原因,落实资金来源,按期实现财务结清;社会投资项目剩余拖欠,要以经济和法律手段,督促债权债务双方限期结算,101日前基本清理完毕。对2004年以后竣工项目产生的拖欠,要引导双方签订还款协议,通过经济或法律手段解决;对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各地要加大监管力度,防止新的拖欠发生。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建立预防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的意见》(陕政办发[2006]26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完善配套规定,抓紧落实防止新欠的制度和办法。

    二、采取有力措施,按期完成清欠任务

    (一)加快清理政府投资项目剩余拖欠

    51日前没有完成政府投资项目清欠任务的地区,要查清原因,于630日前专题上报省清欠办。对政府投资项目剩余拖欠存在的工程超概算、结算时间长、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问题,各地要迅速采取措施加以解决,630日前全面清理完毕,按期未完成政府投资项目清欠任务的地区,将在全省予以通报批评。

    (二)集中力量基本解决社会投资项目拖欠

    1.对社会投资项目剩余拖欠,各地要逐项分析原因,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措施加以引导,督促双方签订还款协议,并监督实施。对20066月底前仍未签订还款协议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责任单位,要将其列入失信单位名单,并在7月底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省清欠办;省清欠办将失信单位名单在陕西建设网公布。有关部门对失信单位在土地招标、新上项目、施工许可、银行贷款、市场准入等方面加以限制,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资格清出市场。

    2.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要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7号)要求,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尽快核定欠款数额,在规定期限内制订还款计划并进行公证。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集中协调、专人负责、重点督办等多种方式监督还款计划的执行,保证按期还款;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以通过资产变现筹措还款资金。对民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或控股项目,政府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引导双方通过市场中介机构核定欠款数额,制订还款计划;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3.对因拖欠单位依法注销或破产而无法清偿的拖欠工程款,原拖欠单位有主管部门的,要落实主管部门的责任,督促其尽快提出解决方案;确实无法追偿的,依照《破产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核减或核销。

    (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

     1.省清欠办将继续加强对全省清欠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清欠进度缓慢、长效机制落实不力的地区,将进行重点督查,并选择一批拖欠数额大、影响恶劣的项目进行专项督查并及时通报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2. 对存在剩余拖欠的房地产、交通、教育、水利、市政项目,分别由各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各地提出解决办法,落实清欠任务。

    3.各地要建立和坚持清欠工作目标考核、清欠进度定期通报等制度,对本地区剩余拖欠项目逐项核实拖欠底数,确定还款数额和还款时间,制订有关工作方案,并于20066月底前上报省清欠办。

    4.各地要监督拖欠双方严格依法解决拖欠工程款,防止在偿还拖欠过程中发生商业贿赂行为,对发现涉及政府公务人员的商业贿赂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对尚未执结的拖欠工程款案件进行全面清查,摸清底数。对在2005年以前进入执行程序,有执行能力但尚未执结的拖欠工程款案件,要协助人民法院做好重点清理和限时执结工作。对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案件,应带头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加强对清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和做法,鼓励和支持律师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5.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有关规定,贻误清欠工作进展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进一步完善防止新欠的长效机制

    (一)深化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1.各地要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强化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各相关部门要研究制订有关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办法,建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监控机制,防止工程因超概算形成新的拖欠。要积极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继续坚持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合同制、建设监理制等制度,同时要研究探索适合本行业特点的“代建制”模式,积极开展试点工作。

    2.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陕西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9号)的要求,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防止因带资承包施工导致的拖欠行为;继续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支付审核管理,确保工程款及时足额支付。

   (二)完善法律法规,从制度上防止新欠

    1.各地要积极制定和完善有关地方法规,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治理拖欠行为提供依据,把防止新欠工作纳入法制轨道。要研究制订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建筑市场执法队伍,严格执法,及时纠正、查处拖欠工程款的行为。

    2.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在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环节上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提出落实资金、禁止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等方面的要求,明确审批单位的责任,严格审查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筹措方式,避免资金未落实的项目开工建设。要进一步加大规范市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的力度,严肃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3. 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积极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建设单位信用档案,把按规定支付工程款作为重要的信用标准,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单位要记入信用档案,公之于众,同时作为市场准入的依据,有效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2006年年底前,各地要建立工程项目、工程建设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数据档案。有关部门要将各专业工程项目信息,以及对工程建设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处罚、表彰等信息及时通报建设部门,由建设部门统一在信用信息平台上发布。建立工程款拖欠单位曝光制度。对经投诉举报查实的单位,按季度在媒体上公布。

 

二○○六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