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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6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5/25 14:45:25 文章点击数为:696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公文时效:有效

 

陕建函[2006]108号

 

各设区市建委、规划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有关企业、单位:

    根据建设部《关于开展2006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建办质[2006]37号)及省委宣传部、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广播电视局、省总工会、共青团省委《关于在全省开展2006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06]37号)要求,省厅决定于6月份在全省建设系统开展以“安全发展,国泰民安”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把安全摆在与资源、环境同等重要的战略位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安全发展”这条主线,注重实效,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二、主要内容

    (一)认真做好安全专项整治准备工作。

    建设部最近决定在全国开展以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要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积极做好专项整治的宣传及动员工作,为广泛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打下良好基础。各企业要从思想、制度和标准三方面入手,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重点检查起重吊装、模板、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对“四口”、“五临边”、卸料平台及起重机械设备等容易发生高处坠落部位的安全防护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排除。

    (二)切实落实监理企业安全监理责任。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要求,加强对监理企业履行安全责任的监管,进一步落实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要加强对工程监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管理业务素质。

    (三)不断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各地要不断加强对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要充分发挥重大事故案例的警示作用,选择典型事故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学习,提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农民工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监控能力;重点加强对项目工长、施工队长、班组长农民工骨干人员等的培训,发挥他们的“传帮带”作用,帮助广大农民工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技能。要组织引导建筑施工企业选用长期在施工现场生产一线、熟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心较强、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民工担任建筑安全群众监督员,并大力宣传推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切实改善农民工作业、生活环境。

    (四)全面推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在“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各施工企业要对所有在建工程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检查重点:一是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二是对今年全省建筑施工春季安全大检查中查出问题(包括企业自查)的整改落实情况。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确保“安全生产月”期间不发生建筑施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工作

    为加强对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省厅2006年“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研究和解决活动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长:许龙发  副厅长

    副组长:高小平  建管处处长

    姚建强  省质安总站站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质安总站,具体负责“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亦应成立“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机构,制定具体的活动计划和方案,精心部署“安全生产月”活动。

    (二)注重实效,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施工企业要紧紧围绕“安全发展,国泰民安”的活动主题,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通过组织形式多样的知识竞赛、演讲、读书、文艺演出等活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普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知识;尤其要组织好6月11日(星期日)全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的相关活动,要创新形式、创新内容、创新手段,贴近基层、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更好地体现时代性,寓于创造性,增强针对性,注重实效性地开展好宣传咨询活动。

     “安全生产月”活动结束后,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应将书面总结于7月5日前报省厅建管处并抄送省质安总站,以便汇总上报。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