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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安康建筑行业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07/1/19 11:17:13 文章点击数为:1070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公文时效:有效

 

陕建函[2007]18号

 

安康市城乡建设局:

    你局《关于明确对建筑行业特种作业上岗证书颁发部门的请示》(安建函[2007]3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筑活动(包括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以及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而建筑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为建设部门,因此,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管应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二、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73号令)第三条“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为此,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陕质监联[2004]10号),其中,第二条规定“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核准审批安装资质,培训考核操作人员,办理登记使用手续”。从2004年开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操作岗位证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再发放,改由建设部门统一发放。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的建设领域所有专业作业人员操作岗位证书均称为“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已发放多年,并在全国通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操作证书只是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一个专业。

    四、根据安全生产监管责权一致的原则,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地(包括建筑工地用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生产监管,其有关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从业人员的岗位证书自然应由建设部门负责发放。

    因此,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及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原发放的、仍在有效期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一律合法有效。除此以外,其他部门发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上岗证、操作证在建筑工地无效。

 

OO七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