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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省民政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 省环境保护局 省物价局贯彻建设部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7/3/16 9:06:27 文章点击数为:1894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公文时效:有效

 

陕建发[2007]36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设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建设局、市政局、市政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事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物价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利益的大事,是切实解决福利供热制度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保障居民采暖,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推进供热体制改革作为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稳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切实做好供热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各城市要加强对供热体制改革的领导,做好城镇居民的宣传工作,引导他们转变福利供热采暖的旧观念,增强节能意识,理解和支持供热体制改革。按照省建设厅等十部门《关于加快我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05]63号)的要求,尽快成立城市供热体制改革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落实分工,明确进度责任,搞好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使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改革职工采暖单位交费的福利制度,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

    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传统的福利供热体制导致城市供热工作陷入了供热企业难以为继、政府管不过来的困境,影响了城镇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改革热费制度,实现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势在必行。各城市要按照建设部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确定的目标和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停止福利供热、变“暗补”为“明补”的改革方案,加快改革步伐,全面实现用热商品化、货币化。

    三、准确把握力度和时机,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热价改革

    城镇热价改革政策性强,影响面广,各地要在推进我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逐步理顺我省城镇热价改革过程中,继续按照“政府定价,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节约用热、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和适时调整。城镇供热价格管理应按《关于城镇供热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价发[2005]160号)执行,在制定或调整供热价格时,应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示制度,广泛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要注意选择和把握好供热价格改革的出台时机。积极推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的收费制度,对于按热量计量收费条件不成熟的供热用户,可暂按建筑面积计量计价收费,逐步实行按热量收费。

    四、培育和完善供热市场,加大集中供热力度

    目前我省集中供热所占比例较小,多为分散锅炉和家庭自行采暖,造成大量能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也使冬季采暖的各种矛盾十分突出。各城市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供热发展规划,深化供热企业改革,打破行业垄断,加大集中供热发展力度。积极创造条件,培育和完善供热市场,多元化投资,吸引多种经济成分参与城市集中供热的投资、建设和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县城、区域发展集中供热,提高集中供热的普及率,加速城镇集中供热的发展。

    五、建立供热保障制度,解决好低保户和困难职工冬季采暖问题

    保障低收入和困难职工冬季采暖是供热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各城市要从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认真负责地解决好低收入和困难职工冬季采暖问题。在热价调整和供热体制改革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不能过多增加职工个人、特别是困难职工、失业人员、企业退休人员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等低收入居民家庭的经济负担,切实做好低收入居民家庭的冬季采暖保障工作,使供热优惠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六、强化供热节能工作,改善城市环境

    各城市要加大节能型建筑、供热系统建设和改造力度,严格执行环保和节能的有关政策、标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城市环境。采暖系统要严格执行《陕西省住宅采暖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暂行规定》,新建住宅采用集中供热的开始实行分户计量,现有住宅采用集中供热的先以大户进行计量,也可采用热分配表等形式分户计量,逐步全面实行分户计量。

为了加强对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已成立了“陕西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各城市要按照国家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我省十部门《关于加快我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城市供热体制改革方案,并报“陕西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西安、咸阳、延安三个供热体制改革的试点城市,要加快工作进度,总结经验,全面推进。省上将对各城市城镇供热改革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附件: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

 

                            二○○七年三月九日

 

     附件:

 

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人事部 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

 

建城[2005]220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自2003年建设部等八部委下发《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来,各地区高度重视,稳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认真探索停止福利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实施建筑节能改造,取得了良好效果。为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

  冬季采暖是我国北方地区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新中国成立以来,供热事业的发展对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改善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长期形成的职工家庭用热、职工单位交费的福利供热制度积累的矛盾和问题比较多,尤其是收费难、设施老化、能耗高、浪费大、环境污染严重等,影响了城镇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通过改革城镇供热体制,切实解决福利供热制度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是保障北方地区居民采暖,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要求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推进供热体制改革作为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稳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切实做好供热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合理供热、满足人的需求为目标,以培育供热市场和保障供热能力为基础,以供热收费制度改革为核心,以解决低收入困难群体采暖问题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供热新体制,促进城镇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在国家统一指导下,因地制宜,根据本地实际积极推进改革工作;坚持以改革促发展的原则,认真细致地制定各项配套政策,全面落实改革要求,使供热企业在深化改革中取得较快发展;坚持环保节能的原则,强化节约意识,大力推动建筑节能和系统节能,降低能源消耗;坚持积极稳妥、确保稳定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公平,满足困难家庭的需要,同时兼顾各方面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近期重点工作

  (一)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城镇供热实行政府定价,并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建立热价与燃料价格的联动机制。各地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供热的燃料特点,当煤炭等燃料价格在一年内变化达到或超过10%后,相应调整热力生产的出厂和供热销售价格;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的办法,解决煤炭价格上涨对供热企业的影响,确保正常供热。

  (二)逐步推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停止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统包的福利用热制度,改为由居民采暖用户直接向供热企业交纳采暖费,实行用热商品化。同时,实行将采暖费补贴由“暗补”变“明补”。各地区在制定采暖费补贴政策时,应根据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住房标准、收入水平、城镇供热平均价格、采暖期限、企业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总体补贴水平,统筹考虑各类人群的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采暖补贴资金来源为原“暗补”时财政、单位用于职工的采暖费用。原则上各地区可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实现供热商品化、货币化,具体由各地从实际出发自行确定。

  (三)培育和完善供热市场。各地区在推进供热体制改革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逐步达到投资多元化、运营企业化、服务社会化,提高供热投资运营效率和产品质量,改善供热服务,满足用户需求。要加大国有供热企业的改革力度,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应变能力。允许非公有资本等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参与热源厂、供热管网的投资、建设、改造和经营。

  (四)切实保障低收入困难群体采暖。各地区在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冬季采暖问题。在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时,要将解决好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采暖问题作为重点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落实资金,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措施加以解决。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采暖资金的筹集,以同级人民政府为主,上级人民政府可通过适当方式给予补助。中央财政将在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统筹考虑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采暖保障支出因素。

  (五)优化配置城镇供热资源。要坚持集中供热为主,多种方式互为补充,鼓励开发和利用地热、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供热。各地区要按照城镇总体规划,编制城镇供热发展专项规划,优化城镇供热结构;要从保护环境、节约土地、提高热能利用效率出发,积极整合供热资源;要改变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部门分散供热的模式,实行供热社会化、专业化。

  (六)大力促进供热采暖节能工作。各地区要认真总结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政策措施,加强城镇供热采暖系统的节能改造。要严格按照城镇供热采暖系统国家工程建设标准,积极运用水力平衡、气候补偿、温控和计量等方面的先进适用技术,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改造供热设施和管网,改进消烟除尘系统,污染物达标排放,充分挖掘现有系统供热能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

  各地区要加强城镇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力度,新建建筑严格按照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及验收;对既有建筑要制定节能改造计划,积极采取措施,组织实施城镇既有居民住宅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尽快提高建筑节能水平和热能效率。稳步推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促进供、用热双方节能。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必须安装楼前热计量表和散热器恒温控制阀,新建住宅同时还要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既有住宅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热计量方式,热计量系统改造随建筑节能改造同步进行。

  (七)加强供热市场监管和应急保障。各地区要建立健全相关法规,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对供热市场准入、退出、价格、质量和安全等实行有效监管,规范供热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城镇供热预警和应急保障机制,制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确保安全稳定供热。对可能出现供热燃料紧张的地区,要实行供热燃料应急储备制度;对不能保障正常供热的企业,要有应对措施,必要时依法实行临时接管。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各地区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应当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鼓励各地区从实际出发,对供热体制改革进行积极探索,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改革方案。各地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和宣传工作,进一步引导城镇居民转变福利供热采暖观念。要认真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妥善解决各种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切实做好低收入困难群体的采暖保障工作,保障供热和安全。要将此项改革列入本地区“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抓紧制定相关政策和实施方案。各项改革方案的出台均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做到民主、科学、公正、公开。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尽快制定各项配套政策,加强对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要进一步完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协调作用,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