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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12/21 13:24:33 文章点击数为:809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公文时效:有效

 

陕建发[2006]183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建设规划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了建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调查分析制度,为建立健全防新欠长效机制提供科学依据,按照建设部的统一安排部署,现就我省开展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范围

    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不包括劳务企业)施工的合同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且在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竣工的工程项目。

    二、统计上报时间

     2006年12月20日至2007年1月8日

    三、统计上报方式

    本次统计上报按网上上报和书面上报两种方式同时进行。

    (一)网上上报。由企业登陆《中国工程信息网》(www.cein.gov.cn),使用“资质身份认证锁”进入“专业软件”,再进入“2004年以后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系统”,按要求填写《调查表》并上报。

    (二)书面上报。企业通过《中国工程信息网》下载《调查表》填报,填写后的《调查表》经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网上点击确认生效。

    四、有关要求

    (一)本次统计调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组织工作,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务必确保在2007年1月8日前完成上报工作。

    (二)本次调查按工程项目填报,各建筑业企业在填报前,要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按规定如实填报。若发现瞒报、漏报、虚报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依据《统计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进行通报批评,计入诚信档案。

    (三)建筑业企业在网上上报后,必须填写书面《调查表》,经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双方盖公章认可后,再到工程所在地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确认,也不在网上点击确认,该项目将不进入统计调查范围。对已进入司法渠道并判决的或已经仲裁的项目,若建设单位不予盖公章认可,可持法院判决书或仲裁书到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计入统计调查范围。

    (四)所有上报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工程所在地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核、认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业企业上报的书面材料认真审核,并要做好《2004年以后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表》或法院判决书、仲裁书的存档工作。

    联系人:金 

    联系电话:(029)87346489

 

    附件1:《2004年以后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表》

    附件2:《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