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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评选全省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创建文明风景名胜区先进单位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8/11 10:51:58 文章点击数为:2063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公文时效:有效

 

陕建发[2006]112号

 

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城市建设管理局(市政局、市容园林局、市政委、公用事业总公司),杨凌示范区土地规划建设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年度全省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总要求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文明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06]126号)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建设系统工作实际,现就做好评选全省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全省建设系统创建文明风景名胜区先进单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这次评选工作主要是依据年初省文明办工作部署和省厅2006年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求,以及文明风景名胜区标准,评选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创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二、评选名额

    全省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集体由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城市建设管理局、(市政局、市政委、市容园林局、公用事业总公司)各推荐1名,杨凌示范区土地规划建设局推荐1名;创建文明风景名胜区先进单位在省级以上(含省级)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进行,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1名(宝鸡市、汉中市各推荐2名)。

    三、评选条件

    评选条件主要依据《全省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量化考核细则》和建设部《文明风景名胜区标准(修订稿)》为主。

    四、评选工作程序及要求

     1、评选工作程序。评选工作坚持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择优评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成立评选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组织本行业、本系统的评选创建工作,对评选的单位需征得所在市(区)文明办及有关部门的同意后上报省建设厅文明办,省厅将成立联合检查验收组,于9月中旬至10月中旬,结合“创佳评差”活动一并进行考评验收。

     2、表彰奖励。对获得全省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集体称号和全省建设系统创建文明风景名胜区先进单位称号的,以及在“创佳评差”活动中获得最佳组织单位和最佳单位称号的,在全省建设工作会议上予以表彰。受到表彰的单位可自筹资金,一次性发给干部职工不超过一个月平均工资的奖金,予以奖励。此外,省厅将在评选出的先进单位中,推荐部分优秀单位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建设部,予以表彰全省最佳单位、全国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全国青年文明号和文明示范窗口单位以及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

     3、加强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创建工作的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创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文明风景名胜区的重要性。要强化统一领导,加大创评工作力度,严格按照创建标准的要求,认真实施“一把手”工程,切实把评选创建活动落到实处。

     4、严格掌握标准,扎实推进评选创建工作。各单位要认真组织评选创建工作,严格按照《全省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量化考核细则》和建设部《文明风景名胜区标准(修订稿)》内容组织实施。同时要结合省文明办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求和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联合印发的《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文明办[2005]8号)中关于文明风景区的有关标准要求,明确创评目标,扎实推进创评工作。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先进单位需报送评选单位的事迹材料(3000字以内,一式3份)、填报推荐表(一式3份)。并将推荐表和事迹材料于2006年8月22日前送省建设厅文明办。联系人:张伟成;联系电话:029—87292726(兼传真)。

    附表:1、全省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集体推荐表;

          2、全省建设系统创建文明风景名胜区先进单位推荐表。

 

二○○六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