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本站支持IPv6

关于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12/19 11:35:37 文章点击数为:893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公文时效:有效

 

陕建发[2006]178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设局、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及有关行业抗震设计规范是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的国家技术法规。多年来,我省大多数勘察设计单位均能够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但也有个别勘察设计单位的技术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国家标准的法律地位认识不清,在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中,不能准确把握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依据和抗震设防标准,甚至为了迎合建设单位不合理要求,不惜拿原则做交易,擅自降低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为了进一步强化国家技术标准的执行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勘察设计单位要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认真学习国家技术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和有关行业抗震设计规范,特别要认真学习强制性标准条文,在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中,严格界定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准确把握各类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有关规定。

    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规定:“甲类建筑应属于重大建筑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 “乙类建筑属于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筑”。提高甲、乙类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水平,对加强我省抗震防灾和救灾能力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为此,特提出以下要求:

     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规定:“甲类建筑,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因此,我们要求,凡属甲类建筑,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时,必须提供省级以上地震部门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计算,并在抗震设计中按规范要求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

     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规定:“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因此,我们要求,凡属乙类建筑工程,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抗震设计计算时采用的地震作用必须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并严格按照规范所定标准采取抗震措施;

     3、凡属甲、乙类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予以格外重视,组织强有力的审查阵容,严格按照规范所定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省厅设计处备案。

     4、甲类建筑和地震烈度8度区的乙类建筑已列入我省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范围,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超限高层建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5、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甲、乙类建筑工程的监管力度,凡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建筑工程一律不准进行建设。

    三、为提高我省村镇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水平,我厅正在组织编制的《陕西省村镇建筑抗震设防技术要点》,将作为我省村镇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技术标准印发各地,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监督执行。

    四、国家技术标准是勘察设计行业的生命线。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充分注意,万万不可粗心大意。凡在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中,不按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要求确定抗震设防依据,准确把握抗震设防标准,甚至拿原则做交易,擅自降低抗震设防标准,或在施工图审查中不依据国家标准进行审查的,一经发现,除追究具体设计人员和审查人员责任外,省厅要严肃追究有关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责任,直至吊销设计资质和审查机构认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