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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06/2/15 11:40:16 文章点击数为:1512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公文时效:有效

 

 

陕建发[2006]14

 

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 建设部 财建〔2004369号文)(以下简称《结算办法》),省建设厅安排部署了全省《结算办法》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陕建发〔2005142号文)。此次专项检查是我省工程造价第一次全面系统的全省大检查。它对提高我省工程造价管理水平,规范建筑市场各主体计价行为,建立公平、公正、和谐、有序、健康发展的建筑市场具有重大意义。此次检查,省建设厅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分管副厅长许龙发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部署、协调全省专项检查工作。李子青厅长还明确提出:“衡量这次专项检查是否圆满完成,主要看三条:一是看国家、省上关于工程造价管理的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是否得到一次全面宣传贯彻;二是看不规范的计价行为是否得到纠正;三是看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得到应有的处理。”检查从200510月中旬开始,分工程项目自查、市级检查、省级抽查三阶段进行。至20061月中旬,检查工作全面完成。现将全省《结算办法》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各市()专项检查工作情况

     1、领导重视,部署得力。各市()建委、建设局均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检查领导小组,对当地检查工作统一领导、部署。并抽调政策水平高、技术能力强的人员组成了检查工作组,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市场主体自查,实施市级检查等工作。

     2、宣贯深入广泛。各市()均转发了省建设厅陕建发〔2005142号文,安排部署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并组织召开了受检项目建设、中介、施工三方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约1800人参加的动员会,对约1200名业务骨干进行了培训,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及规范标准,做到统一认识、统一标准、统一方法、统一行动,并使市场主体各方及参与检查的工作人员加深了对此次专项检查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提高了学习《结算办法》、《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等有关工程计价政策、法规的热情,增强了搞好这次专项检查的自觉性。各市场主体认真开展项目自查,积极配合省、市项目检查,为此次专项检查顺利实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工作成效显著。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按照省厅要求开展工程项目自查、市级检查工作。各地共确定自查项目946个,市级检查项目115个。实际检查,自查项目898个,占应查项目94.93%,市级检查项目134个,占应查项目的116.5%。各自查项目均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了书面自检情况及整改报告,各市()建设主管部门针对项目自查、市级检查所发现的问题,制定了切实的整改措施,书面向省厅上报了《结算办法》执行情况检查报告,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突出的工程项目,安排相关管理部门监督落实整改方案,各地均较好地完成了整个检查工作。特别是西安市、宝鸡市、汉中市、杨凌示范区,工作积极、扎实深入,成绩突出,效果显著。

    二、省级抽查工作情况

    各市()检查工作完成后,200512月下旬,省建设厅派三个检查组分赴各市()开展省级抽查工作。

     1、各检查组与当地检查领导小组座谈,听取专项检查工作汇报,并就该地区工程造价管理工作、项目自查和市级检查工作充分交换了意见,全面了解掌握专项检查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总体情况。

     2、各检查组随机从各地自查项目、市级检查项目中共抽取34个项目。深入工程现场,在仔细查阅分析工程资料,与工程各主体单位广泛交流的基础上,书面反馈了各项目省级抽查意见书,明确指出了工程所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向。检查标准分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国家及省工程造价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规范三个等级,每个项目平均检查约30项。34个抽查项目平均检查结果是:符合和基本符合约占85%,不符合约占15%。

     3、各检查组认真总结各地专项检查工作,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及各受检项目情况,书面向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反馈了省级抽查情况意见书。

    三、《结算办法》专项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招标文件提出的计价要求不同程度存在不够规范的现象,影响着公平竞争,主要表现在:

    1)一些业主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却又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代理,自行编制的招标文件质量不高,甚至明显违规。

    2)一些业主在招标文件中利用其强势地位,提出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计价要求。比如省级抽查的34个项目中,有近1/5的工程在其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只能按规定费率的50%计取“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甚至个别工程规定不得计取该项费用,严重违背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和建设部与我省关于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必须按规定计取,不得参与竞争的规定。又如有25%的工程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不支付工程预付款,但又不按规定向承包人结算贷款利息。还如在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项目中,有60%的项目不按规定实行风险分担的原则,或者规定工程量与措施项目不得调整,或者调整幅度苛刻。

    3)一些项目的评标办法不科学,甚至出现严重疏漏。比如有的评标办法规定“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高于最高限价时,取消最高限价,继续按该评标办法评标”,这样的规定完全违背设置最高限价的初衷,还为围标、串标者谋取高价中标提供可乘之机。

    4100%的抽查项目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列项不全。

     2、施工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及其履行普遍不规范,工程结算、决算纠纷突出,主要表现在:

    1)应约定的无具体约定

    省级抽检的34个项目施工合同中,40%对工程预付款的比例、支付、回扣方式等未作明确约定,80%未对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进行约定。80%未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方法等。

    2)有约定的不规范

    省级抽检的项目、施工合同普遍存在着不规范、不公正的约定条款,极可能成为以后结算扯皮的隐患。比如:有20%清单计价的施工合同违反清单工程量应按实结算的规定,转嫁清单编制中的风险;20%的合同规定不支付或折扣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和建设部与我省关于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必须按规定计取,不得参与竞争的规定;80%的施工合同规定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延误工期、质量不达标进行经济处罚,这是可行的,但对承包人若提前竣工和实际质量超过合同约定水平时却不予对等的奖励;60%的合同对施工中发生设计变更时工程量及其相应的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程序、时限约定不清,措施项目费用调减不调增;还有一些施工合同中业主要求承包人提交过高的履约保证金,合同中随意延长结算审结时限,个别工程甚至出现要求投标人中标后承诺再优惠、再下浮,导致合同价与中标价不符的情况。

    3)履约不规范:

     50%的工程未按约定拨付工程款,甚至个别工程竣工数年,竣工结算却一拖再拖,难以定案;80%的工程未按合同约定的要求及时办理工程变更价款的确认、支付手续。形成这种状况既有承包人不及时按有关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原因,也有发包人不按规定时限审核,甚至有意拖延的责任。

     3、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编制质量不高,具体表现在:

    1)一些建设单位和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员业务水平不高,对清单计价规则理解不深,编制的清单项目有漏项、重复、项目特征描述不清、不准的情况。

    2)有的建设单位片面追求最低标价,编制最高限价时不按规定组成综合单价,一些应该计价的子目而不予计价,个别建设单位甚至在社会平均价的基础上再下浮一定比例后作为最高限价,违背了最高限价的编制原则。

     4、一些投标报价不计成本,对一些应计价的子目采取零费用报价,甚至对一些规费项目也不予报价。

    四、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

     1、进一步加大工程造价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贯彻力度,加强对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维护各自合法权益。

     2、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招标文件的备案管理,重点要加强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合同要约等涉及工程计价内容的审核。

     3、在全省推行合同备案制度,并把业主支付担保与承包商履约担保纳入合同管理,制定《陕西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修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与《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及《结算办法》不相适应的条款,依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开展经常性的市场主体计价行为专项检查,促进我省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OO六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