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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0/9/1 10:46:39 文章点击数为:1459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2010年8月10日)

  根据会议安排,我就《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简称《意见》)作以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自2009年3月以来,国务院连续五次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城市和国有工矿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方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李克强副总理先后四次召开保障性住房工作会议,强调要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全面启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研究解决不同收入阶层住房困难问题。

  为落实国务院的部署,建立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全面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在总结西安、宝鸡、铜川、安康等城市积极探索多渠道、多种形式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基础上,借鉴兄弟省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经验,制定了《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经省委、省政府研究,下发执行。

  《意见》的制定着眼于政府保障基本需求,市场提高住房水平的原则,完善住房体系建设。建立一个由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组成的覆盖全省城市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和中等收入家庭的保障性住房体系。着眼于增加住房供给,改善住房供求关系,引导住房消费观念,平抑房价,指导调控商品房建设。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廉租住房。廉租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保家庭住房困难户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政府主导,采取新建、收购、改建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套型面积50平方米以内。廉租住房制度的建立就是要确保实现低保家庭住房困难户和低收入家庭实现“居者有其屋”这一目标。

  要严格执行《陕西省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多种方式筹集廉租住房房源,确保2011年底前完成26万户现有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物配租目标。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划,2012-2015年国家继续实施廉租住房制度,以逐步解决有居住困难的进城落户农村居民的配租。

  (二)公共租赁住房。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继国务院在提出大力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加快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之后,为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而作出的重要举措。这对于增加住房供给,引导合理住房消费,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不同收入群体住房需求有着重要意义。这次《意见》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做了明确规定,即: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来解决住房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大学生、新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这部分群众,既不符合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又缺乏通过市场购买住房的能力,被称为“夹心层”。他们当中相当一部分人租住在简易平房、临时建筑或者地下室中,居住条件差、安全隐患多,加之随着城中村改造,可供“夹心层”租住的房源减少,“夹心层”住房问题尤为突出。

  以租赁方式保障中低收入居民阶段性住房需求是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本次《意见》提出了市县人民政府是建设主体,在直接投资的同时,鼓励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省财政根据国家补助政策将给予相应的配套支持。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实践、加快建设。

  (三)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或租或买。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住户参与的方式,套型面积控制在60m2左右,针对目前全省各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存在的问题,《意见》着重对经济适用住房的转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5年内不得以出售、出租等各种方式进行转让,确需转让的一律由政府按原价回购;5年后出售时须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优先回购。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大中城市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一是土地行政划拨,成本太高;二是住房面积小、功能不全,房屋使用寿命短,容易造成建设浪费,而在县城和集镇,土地成本相对较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可以吸引农村居民落户,自主创业。各地可根据进城落户农村居民的收入和分布状况,在县城和重点镇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

  (四)限价商品房。《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提出发展“限价商品房”,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目前,各省都在进行试点,省委省政府决定启动 “限价商品房”建设,目的是解决城镇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限价商品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120平方米,土地供应实行在限房价、限套型的前提下面向市场招拍挂,确定开发建设企业。限定的房价按照既能满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需要、又要给开发企业留出合理利润空间的原则确定。限价商品房5年内不得转让。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我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特别是乡镇基层干部、教师、医务工作者,他们中的绝大部分属于中等平均收入家庭,当前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存在着供应对象为低收入家庭、套型面积小,不能满足这部分干部职工的住房需求,而限价商品房面积较大,价格也相应较高,符合这部分干部职工的住房需求。请各市县根据实际需求,积极探索。

  (五)住房建设规划。保障性住房规划,既是指导一段时期内各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纲领性文件,也是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各地要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抓紧编制2010年—2012年保障性住房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2010年9月底上报省政府并向社会公布。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要明确建设规模、具体套数、套型标准、建设年限、区位布局等要求。特别要重视保障性住房的区位布局,保障性住房项目要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比较完善的区域,方便中低收入家庭生活、就业、就医和子女入学。

  (六)建设用地。各市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均不同程度存在着建设用地落实困难的问题,《意见》明确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要占到各市房地产用地指标的30%左右,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城镇国有土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未能按时落实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市县,暂停其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审批。

  (七)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意见》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保障性住房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各项税收按照国家规定从低征收。相关部门将根据各自职能细化、落实相关措施。

  (八)金融信贷支持。《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对保障性住房降低门槛,适当放宽贷款期限,加大对保障性住房的贷款力度。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简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办理程序,降低担保、保险等中间费用,开展面向低收入家庭缴存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贴息贷款业务。国家已批准西安市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35.3亿元支持7个保障性住房项目。

  (九)保障性住房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房是国有资产,要保值增值,形成优良资产,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成立专门的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要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做到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保障性住房小区要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收费水平低、服务质量高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十)信息系统和机构建设。《意见》要求各市要加快建立市、县、镇(街道办事处)三级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并与省级管理部门联网,实现多部门共享。建设、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专项解决。各县(区)、镇(街道办事处)要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做好住房保障基础性工作。

  三、工作责任和考核

  (一)工作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是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住房现状及住房需求,按照每个家庭只能按其收入水平和住房困难程度购买或租赁一套相应的保障性住房的原则,确定各类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和建设规模。鼓励单位和企业按市场规律通过团购住房、企业自助建房和建设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方式解决和改善工薪阶层的住房困难。各市县有关部门要从立项、土地、规划、建设等方面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审批。

  (二)责任考核。《意见》将保障性住房工作纳入省委、省政府对市、县政府的目标责任考核,列为民生工程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对完成目标任务好,成绩突出的,年终考核时予以加分;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不得纳入优秀考核等级。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签订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责任书,加快开工建设,确保完成任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会同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对《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