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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一级建造师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6/30 14:51:49 文章点击数为:814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公文时效:有效

陕建发[2004]49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现将一级建造师考核认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认定申报条件

  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业绩突出,无工程质量责任事故,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职在编人员。

  受聘为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培训证书或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现担任工程总承包或施工项目经理,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和条件2中的各一项条件。

  1、学历和职业年限:

  (1)取得本专业(见附件1,下同)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见附件1,下同)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8年。

  (2)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3年。

  (3)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8年;或取得其他专业(见附件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2、业绩:

  (1)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总承包1项或大型工程施工总承包2项及以上。

  (2)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大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及以上。

  (3)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4项及以上。

  (4)已发布实施的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有关问题的说明

  1、在职在编人员是指在建筑业企业或者勘察设计企业工作,并有正式聘用手续的未退休人员。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是指经过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具有评审资格的单位评审或评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是指按照《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1号)规定,由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原建筑业司或建筑管理司)颁发的证书;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培训证书是指由建设部原勘察设计司和人事教育司共同验印,或建设部人事教育司验印的证书。

  4、申报专业是指《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232号)规定的14个建造师专业。申请人根据本人工程业绩情况选择其中某一个专业进行申报。

  5、学历或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学历或学位。

  6、大型工程是指符合本《细则》“各专业大型工程标准一览表”(附件2)中列明的工程。

  7、工程总承包是指受发包商的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实施管理,或至少应包含“设计、施工”两个阶段实施管理。

  8、施工总承包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独立完成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和相关配套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9、施工承包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独立完成工程项目主体工程或有关专业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三、申报材料编制要求

  申报材料包括《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两份,申报表可在中国建造师网(www.coc.gov.cn)下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证明材料》(附件3)(以下简称《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1、申请人须在《申报表》封面“申请人姓名”一栏中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名。

  2、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证明材料》包括如下内容:

  (1)身份证或军官证;

  (2)学历或学位证书;

  (3)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4)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培训证书;

⑸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

  (6)担任所申报工程项目经理的任职文件;

  (7)承包合同中反映工程概况、规模、开竣工时间、合同双方用印和签字的页面;

  (8)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9)如果报送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需提供该标准的封面、目录和有编制人员名单的页面。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工程业绩按合同考核,不同专业业绩可以累计。当工程业绩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专业类别时,与所申报建造师专业相对应的工程项目数量应占考核业绩标准的二分之一及以上。每项工程业绩仅限一人使用,且使用人必须是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每项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业绩仅限一人使用。

  4、《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按统一格式(附件3)用A4纸装订成册。

四、考核认定程序

1、申请人通过“中国建造师网”的“建造师考核认定系统”软件填写《申报表》,并打印出书面的《申报表》,经签名后连同《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报送所在单位。

2、单位的业务技术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严格审查《证明材料》的原件是否属实,是否和复印件一致,经核查无误后,由其负责人在所核实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所在单位在申报表“单位推荐意见栏”中填写推荐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所在单位并应当按照申请人的资历和业绩进行排序,用EXCEL格式填写《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附件4),按申报专业分别用EXCEL格式填写《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附件5)按隶属关系向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推荐报送资料。所在单位在审查书面材料的同时,应通过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身份认证锁进入到“建造师考核认定系统”中,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网上审查,签署意见后,直接进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程序。

3、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核实人要在附件3《申报证明材料核实情况》中核实人一栏签字,并将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复印件)及附件4、附件5报送省建造师考核认定办公室(设在建设厅)。上报附件4、附件5时,需同时采用EXCEL格式软盘上报。省属企业将申报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并报送省建造师考核认定办公室。

五、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应于2004年4月15日前将初审合格的一级建造师认定材料汇总排序后报送省建造师考核认定办公室。

(二) 各有关部门在审核工作中,需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

(三) 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和在公务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四)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按程序做好申报、审核等各环节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停止其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申报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二○○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