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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和《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5/25 9:13:23 文章点击数为:1214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公文时效:有效

 

 

陕建发[2006]72号

 

各设区市建委、城乡建设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监理单位:

    现将《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市监函[2006]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监理单位应认真组织本单位监理工程师学习新的注册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加强和规范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努力提高工程监理质量和水平,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

    二、依法规范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行政许可,严格执行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程序及条件,切实保障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为提高效率,我厅每月的11日至20日间受理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申请;符合条件的延续注册申请随时受理。陕西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变更程序不变。

    三、严格执行监理从业人员上岗制度,工程项目监理组成机构中的项目总监、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由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陕西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人员担任,且专业配套。

    四、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监理工程师管理,陕西省监理工程师将参照国家监理工程师管理的规定,统一配备个人执业章,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附件1:《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略)

    附件2:《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市监函[2006]28号)(略)

    (附件具体内容请登陆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www.cein.gov.cn]查询或下载)

 

00六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