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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154号部令)和《关于做好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3/5 11:00:26 文章点击数为:693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公文时效:有效

 

陕建发[2007]2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招标代理机构:

  现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以下简称154号部令)及《关于做好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7]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7年3月1日后全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的审批程序按照原有方式继续执行,审批标准按照154号部令执行。

  二、已经取得甲级资格申请延续的、新申请甲级资格的工程招标代机构审批工作按照建办市函[2007]98号(附件二)执行。

  三、由于新、旧部令中的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从业范围及有效期差别较大,为做好衔接工作,我们将对全省乙级、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按照154号部令重新核定。全省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务必对照新的资格管理办法认真准备申报资料,并于2007年底前按照原有资质管理渠道及行政许可申报时间提出相关申请,2007年底前原有乙级、暂定级资质证书(资质有效期内)依然有效,2008年1月1日起,没有按照154号部令申请重新核定并未取得新的资质证书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四、我厅在2007年2月受理的工程招标代理乙级、暂定级申报材料将按照79号部令要求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将颁发有效期至2007年底的乙级、暂定级资质证书,从业范围为3000万元以下。

  五、请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实际,认真理解、把握154号部令的基本原则、资格标准、管理程序及从业规定,切实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各市级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154号部令做好受理、初审工作,及时上报。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   

附件2:《关于做好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7]98号)

 

00七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