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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 国家开发银行陕西分行关于做好2006年开发性金融支持村镇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7/11 11:21:37 文章点击数为:909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公文时效:有效

 

陕建发[2006]95号

 

各设区市建委、规划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为了扎实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006年建设部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了《支持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城市和村镇建设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国家开发银行印发《关于落实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支持建设部开展新农村村镇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开行发[2006]145号,简称《通知》),对开发性金融支持村镇建设做出了具体部署,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印发《开发银行2006年小城镇工作指导意见》(开行办[2006]47号,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开展项目贷款工作的具体要求。各地要按照《通知》和《指导意见》要求,做好2006年开发性金融支持村镇建设有关工作,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做好项目推荐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科学评估和推荐项目。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项目的申报工作,向省建设厅推荐项目,省建设厅汇总后统一向建设部和国家开发银行陕西分行推荐。

    二、加强对推荐项目的前期指导。要督促和指导各推荐项目所在村镇调整完善规划,制定详细的基础设施建设与发展计划,指导推荐项目所在村镇和县(市、区)按照项目贷款条件、程序等要求,认真做好项目贷款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严格落实项目资金使用。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检查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要求项目实施部门专款专用,不挪用信贷资金和配套资本金,确保项目建成,发挥预期的效应,按时为开发银行还本付息。

    四、完善开发性金融合作平台建设。加强合作平台公司的资产结构和治理结构建设,逐步注入有效资产,增强平台公司本身的抗风险能力和融资能力。

    附件一: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落实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支持建设部开展新农村村镇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附件二: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开发银行2006年小城镇工作指导意见》

 

OO六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