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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3/8 11:40:26 文章点击数为:505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公文时效:有效

 

陕建发[2006]34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根据建设部内部明电《关于开展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建质电〔2006〕22号)要求,我厅决定立即开展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情况专项检查,检查分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分包情况两个方面。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情况检查

    1、在2005年7月14日以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向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总承包企业发放过施工许可证。

    2、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的工程,是否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并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规定进行了处罚。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分包情况检查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成施工总承包企业对自身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自查,自查情况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报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专业承包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的工程,应立即停止施工,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经项目总监查验签发复工通知后方可复工。复工情况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时间安排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3月20日止,为各企业自查和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阶段。3月21日至3月31日为省厅抽查阶段,届时省厅将对部分市(区)进行抽查。

    四、检查方式

    省厅检查组采取听、看、查的方式进行检查。一是听取被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及施工许可证发放情况的汇报;二是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把关的情况;三是查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持证和对自身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自查情况。

    五、几点要求

    1、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专项检查,是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促进行业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好检查工作,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迎接建设部将于4月份进行的督查和执法大检查。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法,加强监管。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的要求,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要严厉查处将项目发包给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总承包企业,并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

    3、要认真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管理工作。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建议我厅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4、认真填写“2005年7月14日以后向承建施工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项目颁发施工许可情况表”(附表一),于3月8日前报省厅建管处。(此表已于2月28日传真各市)

    将“本地区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分包企业情况表”(附表二),于2006年3月20日前报省建设厅建管处。

    附表一:2005年7月14日以后向承建施工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项目颁发施工许可情况表

    附表二:本地区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分包企业情况表

 

二○○六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