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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4年城市市政公用企业(单位)财务经济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3/21 16:43:45 文章点击数为:643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公文时效:有效

陕建函[2005]30号

 

各设区市建设管理局(建设规划局、市政委、市政局、公用事业总公司):

    现将建设部关于做好2004年城市市政公用企业(单位)财务经济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建综经函〔2005〕13号)转发你们,请你们根据通知要求的调查内容和调查对象,及时填报2004年城市市政公用企业(单位)财务经济情况调查表(表一、表二)。在填报数据工作的同时,对本地区市政公用各行业的企业(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和经济效益状况、国家价费税等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材料,与调查表一同于3月底前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省厅。

    联系人:胡亚红

      话:029—87294736

    电子信箱:hyh@shaanxijs.gov.cn

 

二○○五年三月九日

 

关于做好2004年城市市政公用企业(单位)财务经济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建综经函[2005]1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委,北京市交委:

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了解掌握城市市政公用行业(单位)生产经营的基本状况和对国家价费税等政策的执行情况,经研究决定,将对2004年城市市政公用企业(单位)的财务经济情况进行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2004年年度企业(单位)的财务经济数据。

    二、调查对象:设市城市的供水、燃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企业(单位)。

    三、报送时间:2005年4月15日前。

    四、填报要求:我们根据需要制定了调查表和编制说明(即附件1、附件2),请认真阅读,并严格按照要求填报(两附件均同时以电子邮件形式下发,电子邮件的表格已按公用事业8个行业分别设置,各地在下发的电子表格上填写数据后上报,不要自建表格)。

    请你们在认真做好填报数据工作的同时,对本地区市政公用各行业的企业(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和经济效益状况、国家价费税等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材料,与调查汇总表一同上报我司(表格同时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我们将适时集中汇审。

    若不能上报,请由厅(委)发函书面作出说明。

    联系人:李莉敏

    联系电话:010—68393483  68393281  68393303(传真)

    电子信箱:tongll@mail.cin.gov.cn

              lilm@mail.cin.gov.cn

 

    附件:1.2004年城市市政公用企业(单位)财务经济情况调查表(表1、表2)

          2.2004年城市市政公用企业(单位)财务经济情况调查表编制说明

 

建设部综合财务司

OO五年二月三日

    附件2:

2004年城市市政公用企业(单位)财务经济情况调查表编制说明

 

    一、关于指标的说明

    1.表1纵向栏“全部业务收入”至“期末所有者权益”反映城市市政公用企业(单位)部分损益情况和资产负债情况,应根据企业会计报表中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的有关项目填列。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污水处理单位和垃圾处理单位应参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填列。

    2.表1“全部业务收入”,反映企业的全部营业收入,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合计数填列。

    3.表1“期末资产总额”和“期末所有者权益”,反映城市市政公用企业的资产情况,应根据企业会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有关项目填列。

    4.表2“销售或处理总量”,供水企业指售水总量,煤气和天然气企业指售气总量,供热企业指售热总量,污水处理企业、垃圾处理单位或企业指处理总量,公交企业指客运量。以上指标解释以建设部2001年公布的《城市建设统计指标体系》为准。“销售或处理总量”要与当年上报的统计数据相一致。

    5.表1“全年实发工资总额”,反映企业本年度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包括临时工和聘用人员工资。

    6.表1“汇总单位(企业)户数”,反映城市汇总的独立核算的城市市政公用企业或单位户数。该指标由汇总城市填报,企业不填。

    7.表1“亏损单位(企业)户数”,反映城市汇总的亏损的独立核算的城市市政公用企业或单位户数。该指标由汇总城市填报,企业不填。

    8.表1“企业组织形式”, 根据企业或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类型及有关性质选择下列内容填列:独资公司,非公司制独资企业,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合资或合营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9.表2“收费性质”,反映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是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还是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分别填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是指收费资金作为预算或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否则,即为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10.表2批准日期,反映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现行价格或标准、原执行价格或标准(指现行价格或标准批准前的执行价格或标准)开始执行的具体时间(年、月、日)。

    11.表2 “单位平均售价”,反映各种城市市政公用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水平,应根据该产品或服务的分类价格与各类销售量加权平均计算。如城市供水的单位平均水价,应根据各类用水价格和用水加权平均计算。

    12.表2“缴税税率”,反映企业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具体税率,如5%、6%、13%等(分别填5,6,13等),不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应填“×”。

    13.表2“垃圾处理费”,指各地出台的收取对象为产生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全体居民和单位,范围涉及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各环节的收费。“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日常生活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商业垃圾、集市贸易市场垃圾、街道清扫垃圾、公共场所垃圾和机关、学校、厂矿等单位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指建造、装修、拆除等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各地出台的垃圾处理收费不止一种的或名称不同的,可在表中插入空行逐一填列。

    二、关于表格审核条件的说明

    1.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每年年终报给财政部门决算报表中的有关数据。

    2.要注意指标之间的审核条件,如“期末资产总额”应大于“期末所有者权益”;“全部业务收入”应大于“主营业务收入”;若“汇总单位户数”大于0,则“平均职工人数”也应大于0,等等。请严格审核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

    3.表1与表2、各指标之间的城市数和城市排序必须一致。

    4.表格统计范围是城市,不要出现县的统计数据。

    5.若本次表格中“上年同期”数与2003年布置的表格中“本年累计”数有差异,请另附文字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