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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 省监察厅贯彻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5/11/25 9:25:47 文章点击数为:901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公文时效:有效

 

陕建发[2005]173号

 

各设区市规划建设局(建委)、监察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监察局:

    为进一步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和监督检查工作,完善城乡规划制约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是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精神,确保政令畅通,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监察部《通知》精神,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加快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体制,着力解决当前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和失职、渎职,不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划许可工作效率不高和违规办事,城乡规划实施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切实加强对城乡规划权力的监督制约,积极探索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长效机制,保障城市健康发展。

    二、效能监察重点范围和主要内容

    我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点范围是: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主要内容包括:

    (一)城乡规划依法编制、审批情况

    是否进行了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研究和论证;

    是否编制完成近期建设规划;

    是否经原审批机关的认定后,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是否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编制单位承担;

    是否参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和《陕西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陕西省建设厅城市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建立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机制;

    是否建立了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机制;

    上报审批的规划编制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二)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清理、实施、监督情况

    是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清理、规范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

    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流程;

    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内部监督制度;

    市、县一级规划的行政管理权是否集中统一管理;

    各类开发区是否纳入规划和管理;

    是否存在以政府文件和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未取得“选址意见书”而批准立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批准使用土地等情况; 

    建立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情况;

    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情况。

    (三)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

    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公示、听证等公众参与制度;

    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信息咨询及查询制度;

    是否研究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规章,逐步把政务公开纳入法制化轨道。

    (四)城乡规划廉政、勤政情况

    是否存在个别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干预城乡规划实施的现象;

    是否违反经批准的规划和法定程序建设政府工程;

    是否建立了违纪违法案件举报制度;

    对违纪违法案件是否进行了认真查处。

    三、总体部署和时间安排

    我省2005年11月至2007年12月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分为部署、落实、整改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05年11月—12月)

    各设区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于2005年12月10日前成立本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各设区城市要深入调研,摸清情况,查找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针对监察重点范围和主要内容,制订本地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实施办法,包括效能监察工作计划、工作规则、工作程序、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等内容,于2005年12月15日前报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于12月31日前将我省的有关情况上报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

    (二)落实阶段(2006年1月—2007年6月)

    各市、县全面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自检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于2006年6月20日、12月20日和2007年6月20日前向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自查和整改情况。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将于2006年9月进行一次抽查,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并组织经验交流,表彰先进,对进展缓慢和不力者予以批评和通报。

    (三)整改阶段(2007年7月—12月)

    各设区市对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经验进行总结,于2007年8月底完成整改总结工作,9月10日前向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整改和总结情况。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我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总结,向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报告,并向全省通报。

    四、几点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                             

    建设部、监察部高度重视此次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监察周期长、范围广、力度大。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监察部《通知》要求,把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做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项重要措施来抓,认真组织,积极协调,确保按进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省建设厅和监察厅共同成立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由建设厅长李子青同志任组长,监察厅副厅长岳崇、驻建设厅纪检组组长候龙、建设厅总工程师张孝成同志任副组长。监察厅执法监察室、建设厅城乡规划处、驻建设厅监察室的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厅城乡规划处。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成立本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

2、采取多种形式,务求工作实效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要紧密配合,受理有关举报、投诉。可采取征求群众意见、专家评议、委托城市规划督察员进行专项督察等方法,调查、检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影响、制约城乡规划行政效能的行为,并根据调查、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给被监察单位有关领导、部门和管理人员及其上级主管领导、部门。

    各地应当按照建设部、监察部《通知》确定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积极推进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要把城乡效能监察的重点范围和主要内容认真贯彻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各地要正确分析、评价本市、县及规划主管部门的管理现状,针对所发现的问题,通过建章立制,整改问题,堵塞漏洞,改进工作,努力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

3、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监察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切实解决;对城乡规划行政管理的违法行为,应当严肃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要依据有关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陕西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陕西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李子青    省建设厅厅长

    副组长:

           省监察厅副厅长

           省纪委驻省建设厅纪检组组长

    张孝成    省建设厅总工程师

    成员:

    刘也安    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主任

      耀    省建设厅城市规划处处长

    姚宽一    省监察厅驻省建设厅监察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