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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安排2006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6/30 10:36:44 文章点击数为:1366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各市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机构)、房产管理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局、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62号)要求,现就我省实施2006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10月14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下午14:00-16:30 房地产经纪概论

    10月15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经纪实务

                下午14:00-16:30 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

    全省考试地点统一设在西安。

    二、报名时间及条件

    报名时间为7月3日至7月28日。

    报名条件按照《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有关规定执行(附件一)。

    根据人事部有关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其报名应符合本通知附件一规定的报名条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2006年度报考房地产经纪人的考生,暂不要求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

    三、报名办法

    西安地区的考生由单位统一到省人事考试中心报名;其它市、区的考生由当地人事考试机构汇总后到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办理报名手续。省人事考试中心地址:西安市西五路83号;联系电话:87457210、87457211、87441821。

    组织报名时,要严格掌握报名条件,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注意核对老考生的档案号,以确保档案号的唯一性。档案号是考生成绩延续管理的依据,应提醒考生妥善保存,以备下年度报考时使用。为防止报名时考生的档案号发生混乱,报名手续按新老考生分别办理。

    新考生报名时须携带本人身份、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工作经历证明,填写报名申请表(附件二)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填涂报名信息卡。老考生凭往年准考证或档案号,只填写报名申请表即可。新老考生报名时均须提交近期同版一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三张。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546号)规定的每人每科70元标准收取。

    五、有关事项说明

    1、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2、已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可在报名时申请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   

    3、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型,采取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

    4、考生应考时须持本人准考证、身份证,携带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在参加《房地产经纪概论》、《房地产经纪实务》、《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考试时还须携带计算器(免套、无声、无储存编辑功能)。

    5、考生于考前10日内到省人事考试中心领取准考证。

    六、教材

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查阅《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大纲和辅导教材的征订,可通过中国房地产经纪人网查询(网址:hppt:∥www.agents.org.cn)。

    请各市、区务必于报名工作结束后3日内将考生报名资料报送省人事考试中心。

    附件一: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OO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摘自《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发[2001]128号)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已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第三十二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职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