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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建设部等五部委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5/18 9:06:52 文章点击数为:2108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公文时效:有效

 

陕建发[2007]96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设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

    现将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大型公共建筑是重要的公共活动场所,是体现民族文化、城市风格和时代特征的重要载体,是社会经济物质和精神文明发展水平的重要体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型公共建筑的建设和管理,温家宝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曾培炎副总理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座谈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各部门要开展形式多样、重点突出、对象广泛的学习讨论活动,切实领会国务院领导讲话精神和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二、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开展调查研究,端正建设思想。各地要开展一次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专题调研,摸清现状,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积极整改。建设大型公共建筑要坚持以人为本,立足实际,弘扬优秀民族文化,坚持遵循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从管理和制度上解决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综合措施控制城市建设中贪大求洋、浪费资源、缺乏特色等问题,反对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和片面追求“新、奇、特”的工程,避免不注重节约资源能源,占用土地过多,杜绝片面追求外形,忽视使用功能、内在品质与经济合理等内涵要求和忽视城市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及忽视与自然环境协调,甚至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垃圾的出现。

    三、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划分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加强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的管理。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备案等各环节严格监督管理。

     1、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大型公共建筑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工作,完善建筑方案设计招标投标体制和制度。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招标投标应立足国内、省内设计单位,因特殊原因确需邀请国外、境外设计单位的,应严格执行市场管理规定,国外、境外设计单位取得国家建设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批准后方可参加投标。对应实行设计招标而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或国外、境外设计单位未取得国家建设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批准的建筑工程项目,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施工图审查通过,各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2、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严格“一书两证”制度,切实执行《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程》。

     3、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我省地方现行有关公共建筑工程建设标准,特别是涉及到结构、安全、质量、公共设施无障碍标准等方面的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加强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管理,建立完善的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和公示制度。按照《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和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设计工作的通知”,重点对《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实施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的备案管理,对不符合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坚决不予通过;项目建成后,按照《陕西省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和《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热箱法)现场检测方法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有关要求,进行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和节能检测,对不符合节能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予以竣工备案。

     5、加强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和监理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和监理管理,指导、监督施工和监理单位依照《陕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工艺标准》的技术要求,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推进施工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质量。

    二)、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严格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加强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管理。要规范和加强对政府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初步设计概算等管理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规模,原则上在初步设计等后续工作中不得突破。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加强节能评审。加快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要求,加强对政府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财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加强预、决算的审查工作。加快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四)、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审计力度,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预算进行审计,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程序、项目管理、投资完成情况要进行跟踪审计。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的落实

    各市发改委、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专题调研中,摸清现状,分类指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和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纳入经常性监督检查工作之中,纳入年度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内容。同时,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专项检查,并于今年8月31日前,将专题调研和专项检查开展情况报省级有关部门。省级各有关部门将根据实施情况,适时组织专项检查。

 

    附件: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建质[2007]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

    大型公共建筑一般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大型公共建筑日益增多,既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又增强了为城市居民生产生活服务的功能。国家对大型公共建筑建设管理不断加强,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但当前一些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特别是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不顾国情和财力,热衷于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不注重节约资源能源,占用土地过多;一些建筑片面追求外形,忽视使用功能、内在品质与经济合理等内涵要求,忽视城市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忽视与自然环境的协调,甚至存在安全隐患。这些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为进一步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建设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端正建设指导思想

    1、从事建筑活动,尤其是进行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坚持遵循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要以人为本,立足国情,弘扬历史文化,反映时代特征,鼓励自主创新。要确保建筑全寿命使用周期内的可靠与安全,注重投资效益、资源节约和保护环境,以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二、完善并严格执行建设标准,提高项目投资决策水平

    2、坚持对政府投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立项的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数量、规模和标准要与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投资决策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咨询机构编制内容全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组织专家合理确定工程投资和其他重要技术、经济指标,精心做好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

    3、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阶段的建设标准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文化、体育等大型公共建筑建设标准的编制,完善项目决策依据。总结国内外大型公共建筑建设经验,按照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的要求,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要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指标方面起到社会示范作用,并适时修订完善标准。

    4、严格执行已发布的建设标准。国家已发布的建设标准、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则,是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强制性标准的实施和监管机制。

    5、严格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各级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加强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管理。

    6、加强对政府投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造价的控制。有关主管部门要规范和加强对政府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管理,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规模,原则上在初步设计等后续工作中不得突破。建设单位应积极推行限额设计,并在设计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三、规范建筑设计方案评选,增强评审与决策透明度

    7、加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大型公共建筑布局和设计的规划管理工作。大型公共建筑的布局要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大型公共建筑的方案设计必须符合所在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规定;做好城市设计,并作为建筑方案设计的重要参考依据。大型公共建筑设计要重视保护和体现城市的历史文化、风貌特色。

    8、鼓励建筑设计方案国内招标。政府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立足国内组织设计方案招标,避免盲目搞国际招标。组织国际招标的,必须执行我国的市场准入及设计收费的有关规定,并给予国内外设计单位同等待遇。

    9、细化方案评审办法。要在现有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以及我国入世承诺的基础上,研究制订有关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的管理办法,以进一步明确方案设计的内容和深度要求,完善方案设计评选办法,确保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

    10、明确方案设计的评选重点。方案设计的评选首先要考虑建筑使用功能等建筑内涵,还要考虑建筑外观与传统文化及周边环境的整体和谐。对政府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参与投标的设计方案必须包括有关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工程造价、运营成本等方面的专题报告,防止单纯追求建筑外观形象的做法。

    11、建立公开透明的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制度。建设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大型公共建筑设计方案评审专家的条件和责任。大型公共建筑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公开招标,其方案评审专家应由城市规划、建筑、结构、机电设备、施工及建筑经济等各方面专家共同组成,评委名单和评委意见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意见,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方案评审的透明度。对于政府投资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标志性建筑,应通过一定方式直接听取公众对设计方案的意见。

    12、进一步明确和强化项目业主责任。政府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必须明确项目建设各方主体,落实责任。当建设单位采用经专家评审否定的设计方案时,应当向主管部门和专家委员会说明理由。

    13、加强方案评选后的监督管理。政府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方案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要求,应满足初步设计阶段控制概算的需要。如果中标的设计方案在初步设计时不能满足控制概算的需要,主管部门应责成建设单位重新选定设计方案。

    14、提高工程设计水平。设计单位要贯彻正确的建设指导思想,突出抓好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提高原创设计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高设计水平。建设单位应鼓励不同的设计单位联合设计,集体创作,取长补短。鼓励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进行优化设计,提高投资效益。

    四、强化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促进建筑节能工作全面展开

    15、新建大型公共建筑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把能耗标准作为建设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遏制高耗能建筑的建设。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要按照相应的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项目建成后应经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凡达不到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16、加强对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的节能管理。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并逐步完善既有大型公共建筑运行节能监管体系,研究制定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及采暖、空调、热水供应、照明能耗统计制度。要对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效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其中能耗高的要逐步实施节能改造。要研究制定公共建筑能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制度。各地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大型公共建筑单位能耗限额。

    五、推进建设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17、不断改进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实施方式。各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改革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管理模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同时,对大型公共建筑,也要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等模式。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制定鼓励设计单位限额设计、代建单位控制造价的激励政策。

    六、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的落实

    18、加强对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参与大型公共建筑建设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确保整个使用期内的可靠与安全,确保室内环境质量,确保防御自然灾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9、加强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建设期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定期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违反管理制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要追究责任,依法处理。政府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建成使用后,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成本控制、资金使用、功能效果、工程质量、建设程序等进行检查和评价,总结经验教训,并根据检查和评价发现的问题,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理。

    20、加强对中小型公共建筑建设的管理。对于2万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型公共建筑,特别是社区中心、卫生所、小型图书馆等,各地要参照本意见精神,切实加强对其管理,以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具体办法,并加强监督检查,将本意见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切实提高我国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二○○七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