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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公积金贷款新规 公积金缴存如何异地互认

发布时间:2014/10/16 7:30:47 文章点击数为:661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近日,住建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出台《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新华社对此新规进行了详细解读。
  连缴6个月就能贷款 异地缴存的可合并计算
  新规定: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对职工的利好:
  使得缴存职工能够尽快享受到低利率的公积金贷款,缩短等待时间。
  首次提出“推进异地贷款”职工持缴存证明就可申请
  新规定:
  各地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推进异地贷款业务。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对职工的利好:
  这是首次提出“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专家任兴洲表示:“这是公积金制度改革中的主要内容,是很大的进步。”
  目前,职工跨地区流动日益增强,在就业地缴存、回原籍购房需求增多,如果公积金在哪儿都能缴、在哪儿都能用,就可以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提升制度的公平性,促进城镇化发展目标的实现。
  首套房贷款额度适当提高 支持“组合贷”
  新规定: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在85%以上的城市,要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协调商业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
  对职工的利好:
  在住房贷款发放率较低的地方,可以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作用。
  在贷款发放率较高的城市,可以缓解资金流动性紧张、职工贷款排队轮候等现象。
  其他规定
  ●设区城市统筹使用资金,统一制度、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探索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
  ●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尽快联网,实现信息共享,简化贷款办理程序,缩短贷款办理周期。
  ●全面开通12329服务热线和短信平台,向缴存职工提供数据查询、业务咨询、还款提示、投诉举报等服务。(来源:华商报)
 
 
                              责任编辑/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