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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8/12 16:33:06 文章点击数为:7568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公文时效:有效
陕建发〔2015〕159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城市建设管理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人〔2015〕34号)和《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15〕109号)精神,推动我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提高建筑工人素质和技能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有关工作
  (一)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证书)是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一线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达到相应技能水平的学习证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住建部的要求,对证书实施“统一式样、统一编码规则,统一印制、统一上网、统一管理”。
  (二)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监督指导培训考核机构(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统称为培训考核机构)依据住建部公布的职业技能标准,制订培训工作方案,分级分类开展职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按有关程序核发职业培训合格证。
  (三)省厅将加强证书管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编码规则,做好我省代码编制工作(见附件2)。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培训考核机构实际培训工人数量,指导和监督各级各类培训考核机构统一向省建设教育培训中心申领证书和发放证书。证书加盖培训考核机构的印章。颁发的证书信息全部录入住建系统网络数据库,以备查询。
  (四)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当地培训考核机构与证书发放情况的归档统计和信息化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培训信息报送要求,及时向省建设教育培训中心报送相关材料。其中,年初报送本地区本年度培训考核机构登记表(见附件3);年底报送本年度培训信息统计表(见附件4),由省建设教育培训中心整理汇总报省厅审核后统一报送住建部。
  二、精心组织好培训考核机构的申报工作
  (一)申报对象
按照先期试点、稳步推进、自愿申报的原则,施工一级以上企业;建设类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技师学院、技工学校);建设类社会教育培训单位等,可根据下面的条件和要求进行申报。
  (二)申报条件
  培训考核机构分为三个等级,各等级对应标准(试行)详见附件5。基本条件为:
  1.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相关的独立法人机构(含施工一级以上企业内设培训部门);
  2.有完善的培训、考核制度和健全的内部管理部门;
  3.有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
  4.有专职教学培训管理人员和满足职业培训需要的师资力量;
  5.有与培训能力相适应的教学培训场所和实操场所,其中教学设施、设备、工量具满足教学和职业技能训练、考核需要;
  6.有一定经费保障。
  (三)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并附《陕西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机构申报表》(附件6)一式三份;
  2.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3.相应机构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拟开设工种的师资情况(附件7)(师资花名册、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教学、实训场地和设备的配备(附件8)情况;
  6.组织实施培训、考核的具体方案。
  以上申报材料装订成册。
  (四)申报程序
  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中央驻陕、省属建设类单位直接行文报送省厅;其他单位申报材料按属地化原则,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统一行文报省厅。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提出申请的机构,通过实地查看、专家评审等方式,组织评估认定,择优推荐。其中,申请二级、三级培训考核机构的单位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估认定,向省厅报备;申请一级培训考核机构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厅审核。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和备案材料省厅委托省建设教育培训中心受理,并提出意见报送省厅审核或备案。
  三、其它
  (一)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结合实际,严格把关,防止过多过滥,影响培训质量。要规范工作程序,切实做好培训考核机构的初审、评估认定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有关工作。
  (二)省厅将根据各地申报或评估认定情况,组织公布一批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机构名录。纳入名录的施工企业自主开展工人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未纳入名录的施工企业可采取购买社会培训考核机构服务的方式或委托进入名录的施工企业合作开展培训。
  (三)省厅对培训考核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培训考核机构的日常监管,对于只收费、不履行培训考核职责或工作不力、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培训考核机构要严格根据批准的培训考核等级和工种范围开展培训和考核,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设备配置,严格教学管理,提高培训质量。
  按照住建部要求,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将本地区培训考核机构信息向省厅报送,省厅汇总后,按季度向住建部报送全省培训考核机构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其官方网站对培训考核机构进行信息公开和更新。对社会评价差或达不到要求的培训考核机构将从名录中取消。
  (四)原省建设厅2007年批准公布的职业培训机构(陕建发〔2007〕77号),按本文件要求重新进行申报,省厅将优先考虑。
  (五)省建设教育培训中心负责全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发证的实施工作。指导市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机构、建设类企业开展培训考核工作。
  (六)交通、铁路、水利、通信等专业工程所需技术工人的培训由各专业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组织培训和发证。
  (七)省厅将设投诉举报电话,受理对建筑工人职业培训的投诉。
  联系人:省厅人事处 慕 华 王昭宇
  省建设教育培训中心:岳 勇 杨岳峰 娄大为
  联系电话:(029)87294457 68753683
 
  附件: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22日